河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省技术转移体系,持续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链条,高质量推动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过程,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服务的实体,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第四条 河南省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备案入库机制,备案及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动态管理”原则,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运用。
第五条 河南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主体为河南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技术转移业务,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内设机构,以及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
第六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对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指导、监督和评估工作;各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七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技术熟化孵化、技术推广;
(四)提供概念验证、中试、工程化设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网络平台服务;
(七)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服务;
(八)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所述技术转移机构根据功能作用划分为区域综合类、技术输出类、技术中介类三类。
(一)区域综合类是指各省辖市、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分中心建立的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以提供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为主要任务,聚集区域内外科技成果,搭建科技成果展示和交易平台,组织科技成果对接活动,归集分析区域内企业技术需求,推动科技成果引进与落地转化。
(二)技术输出类是指依托高校院所、龙头企业或其内设机构在我省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以促进实验室成果向市场化应用转化为目标,围绕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产品试制、技术扩散、创业孵化等技术转移服务。
(三)技术中介类是指依托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各类科技、产业园区等设立的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以促进技术供需高效匹配为目标,围绕技术转移全流程提供信息撮合、价值评估、交易代理、知识产权服务、金融支持等专业化服务。
第九条 区域综合类技术转移机构,应强化区域技术交易桥梁功能,通过举办技术成果对接会、洽谈会等活动,以及提供技术代理、技术培训等服务,为技术供需双方提供全链条转移转化服务。
第十条 技术输出类技术转移机构,应充分发挥高校院所成果策源优势和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通过其行业影响力整合行业和内部资源,推动技术成果向企业及其他组织转移转化,要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技术成果,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技术中介类技术转移机构,应精准把握技术供需双方需求,着力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的联动协作,建立需求收集与成果匹配机制;为企业提供定制化中介服务,推动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精准对接。
第三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入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应结合自身功能作用选择分类,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二)有适合机构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有稳定收入,能维持其日常运营活动。
(三)拥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服务业绩显著经营状况良好。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必要办公设备及稳定客户群与合作伙伴。
(五)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有稳定的从业人员,其中包含一定数量的技术转移专职人员。
(六)有高效、专业的管理团队,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技术转移服务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信用记录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主要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将申报书和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初审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二)受理。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三)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四)公示。省科技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选取拟备案入库对象,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由省科技厅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定期对备案入库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指导其进行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将其从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库中移出。
第十六条 已备案入库的技术转移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资格,且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业务开展、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五章 扶持与促进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绩效评估优秀的技术转移机构,在省级科技项目申报、科创平台指标分配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各省辖市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经费,择优扶持本地工作基础扎实、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社会信誉良好的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要根据技术转移机构的服务绩效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确保其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育,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以市场化方式聘用技术经理人,组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立市场化薪酬和用人机制,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技术经理人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定期对技术转移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积极宣传技术转移机构的典型案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原培育的“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更名为“河南省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入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其与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将根据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实际,适时调整“河南省技术转移机构备案指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三年。2016年8月发布的《培育发展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工作指引》(豫科〔2016〕155号)同时废止。